冯 皓 律师
海促会大讲堂讲师
金道(宁波)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宁波市公共关系协会副会长
宁波市律师协会民商专业委员会副主任
本次讲课将以案切入,通过相关案例,从第三方汇款风险、转账支票要点、同行议价慎行、企业商号保护、反不正当竞争、企业商业秘密保护、牢守客户名单、赊销风险防范、警惕关联公司狡兔三窟等多方面问题展开。
让我们来看下这个案例。案件的经过是这样的:一家日本株式会社与宁波的一家上市公司有长期的业务合作关系,其货款是直接打给宁波这家上市公司的账户。某一天,货款转账却汇到了香港的一家公司,实际经营点在浙江省义乌。这家香港公司收到货款后很惊讶,在询问是否有第三方汇款的时候,有一家公司说是他汇款,要求将货款转换成人民币转回去。这家香港公司则将账户的美元转换成人民币汇了过去。
几天后日本株式会社发现了问题,查询后才发现这笔款项错位了。之后,日本株式会社和宁波的这家上市公司一起到了义乌,找到了这家香港公司,虽然并不否认收到转账,但是却宣称这是他客户的钱,并且根据客户要求转换成了人民币,与此事无关,双方想通过私下调解,最终达不成协议。
后来日本株式会社通过义乌法院起诉了这家香港公司,最后法院宣判这家香港公司的行为构成了不当得利。如没有正当理由收到这笔货款,收到后应立即返还,至于这家香港公司坚称的钱已经汇给了客户,与接收到无正当理由的货款无任何关系。
如何判断是否构成不正当得利的依据是:获得的这笔钱有没有正当的理由。
如果我们的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意识较强的话,义乌企业作为收款方,若当时要求代付款项这家单位写一个书面的函件,例如代替XX公司来付款,那刚才的案例事件可能就不会发生了。
让我们再来看一个案例。A公司的业务员私自交给B公司一张收款人一栏空白的转账支票,B公司收下后将款项转给了A公司业务员。A公司因为款项迟迟未到账,最后查到了B公司,法院最终判决B公司应当返还全部款项,这属于不当得利。
这个案例发生在杭州富阳。案例内容如下,最终被物价部门查处。该行为违反了反垄断法和价格法的规定,行业协会不能组织大家商定价格签订协议,妨碍竞争。
接下来这个案例是说发生在两大旅行社的企业名称简称的使用,争议的焦点是哪家企业才能简称为天津青旅。
这是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指导性案例。天津中国青年旅行社成立于1986年,一直被简称为天津青旅。天津国青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成立于2010年前后。天津中国青年旅行社认为天津国青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侵犯了其合法权益,最终人民法院判定擅自将他人已被认可、具有相应市场知名度的企业名称或者简称作为商业活动、互联网竞价排名的关键词,使得相关公众产生混淆误认的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
案例
很多企业参加了广交会或者各种各样的展览会、博览会等,参加这么多的会除了谈成了生意,我们可能会收获一大摞的名片,这些名片往往是潜在的商业机会。某家企业的员工在参加了广交会后,私下与名片上的企业联系,并合伙开公司作交易,绕开了原来所在的公司。这样一来,我们企业参加这些交流会交易会的成果就泡汤了。
如何来保护自己的成果?建议制定一个完整的流程,做一个证据的固定,比如飞机票、高铁票,保留相关住宿等等费用的票据。对于收到的名片复印,并让参加交易会或者有关联的工作人员签字确认,比如受某某公司委托参与某某会上述名片客户和名单信息是商业秘密,然后签名。
化解赊销带来的风险。
最后我们来谈一下与时俱进的联系方式。建议大家在签订合同时,将平时使用最多的联系通讯方式加入进去,全部写在合同后,万一今后有纠纷,这对于举证就方便许多了。
(声明:本文仅代表讲师观点。)